關于印發《懷化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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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CR-2024-01003

懷政辦發〔2024〕3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懷化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9日        


懷化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產,助力鄉村振興,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2〕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構建市、縣、鄉、村四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和管理系統。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土地等流轉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集中發布;通過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的信息監測,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的動態監管;通過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并按季度向主管部門提供數據信息分析報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測預警系統。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一體化原則。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一站式服務,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交易系統、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統一交易鑒證、統一交易結算。市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與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二)堅持規范化原則。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審核、權屬確認、變更登記、交易鑒證、動態報價、轉讓拍賣、網絡競價、資金結算等管理制度和辦法,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三)堅持數字化原則。利用互聯網、區塊鏈、大數據、GIS等技術,構建數字化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全市農村資產、資源、土地等產權形成數字化標準化交易標的,實現流轉交易市場信息對稱、跨域流轉、進場交易高效、產業招商精準匹配。

(四)堅持市場化原則。在堅持政策性、公益性的前提下,創新市場化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化運營能力,增加市場占有份額,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認可度。

(五)堅持公益便民化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為農服務、公益性為主的原則,采取保本微利經營策略,只向享受服務的受讓方收取一定服務費用,保障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持續運行,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務更快捷、惠農服務更高效。

三、機構組建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由懷化市農林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依規依程序成立懷化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農交公司”)。根據市農業農村局授權,市農交公司組建運營懷化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搭建市級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市農村經營事務中心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并按照“市級統籌、市縣共建、八統一分、聯網運營”的原則和要求,與各縣市區進行共建或聯網運營。

四、運營體系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是由政府主導,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非盈利性機構,市農交公司負責組建運營,對轉出方為農戶個人或者村集體的,免收相關費用,主要依靠市場運作提升增值和溢價服務實現盈利,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市場風險。

(一)職能分工

1.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負責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統籌,包括信息發布、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指導服務、數據統計等工作,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絡競價交易,承辦市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業務;按照統一系統建設、信息發布、交易規則、交易流程、交割結算、交易鑒證、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和分級辦理業務的“八統一分”要求,推動全市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互聯互通,對接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搭建市縣鄉村四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推動全市一體化經營,為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化、社會化、數字化服務。引入中介機構,提供會計、價值評估、法律咨詢、項目策劃、宣傳推介等專業化服務,促進農村產權市場價格發現和價值提升。引入銀行、保險、擔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與金融服務聯動機制,對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交易的項目給予金融支持。

2.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負責組織轄區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資料審查、合同簽訂、價款結算、交易鑒證、資料管理、政策咨詢、監督管理、培訓指導等工作。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驗交易標的權屬、受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等交易資料和信息,組織招標和采購項目預決算。為入場交易主體提供農村金融、農業社會化等服務;構建縣、鄉、村三級服務體系;對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室的業務培訓、指導服務。

3.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掛靠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由專人負責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礎資料和信息的收集匯總、查驗審核、登記錄入,組織進場交易,提供政策咨詢,做好資料歸檔備案和糾紛調解等。指導各村(社區)設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室。

4.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室。負責本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上報及宣傳等工作。

(二)交易品種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各縣市區一定標的額以上的交易品種在省級和市級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現階段流轉交易品種及方式主要是:

1.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含國家儲備林),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未承包到戶土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但流轉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期限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5.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6.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7.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9.其他涉農產權。是指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閑置住宅,國有農林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涉農產權、資產處置等,農村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產業項目等涉農產權,可以采取招標、采購、出租、入股、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同時,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修訂相應交易品種。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經部署實施改革試點的品種,僅限于在中央批準的改革試點區域范圍內,嚴格按照改革試點方案進行。

(三)交易主體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擁有的產權是否進入市場流轉交易由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市、縣兩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工商企業、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進入市場流轉交易的,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風險防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屬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日常監管第一責任方,要強化風險意識,明確監管部門,落實監管制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工作。要通過推動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數據和抵(質)押登記數據的信息交互,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提供依據,防止“一權多貸”“一物多抵”。各級政府要妥善處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的矛盾糾紛,依法維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重大意義和實踐中的典型經驗,積極引導各類農村產權進入市場流轉交易,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和交易平臺功能,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營造良好氛圍。

(三)改進考核評價措施。武器鍛造對各區市中心區新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流轉消費事情的加強監督檢驗,對重要性系數高、事情加快推進牢靠、成效明顯更為明顯的市縣中心區酌情夸獎;對構造不認真執行、相關信息錄入不要及時、日常任務進度慢的開展情況通報提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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